浙江內河航標配布類別
文章出處:本站 人氣:9100 發(fā)表時間:2022-03-03 13:50:31
(1)一類航標配布:配布的航標夜間發(fā)光。白天,船舶能從一座標志看到次一座標志;夜間船舶能從一盞標燈看到次一盞標燈。
(2)二類航標配布:發(fā)光航標和不發(fā)光航標分段配布。在晝夜通航的河段上配布發(fā)光航標,其標志配布與一類航標配布相同;在夜間不通航的河段上配布不發(fā)光的航標,其標志配布密度與三類航標配布相同。
(3)三類航標配布:航標配布的密度比較稀,不要求從一座標志看到次一座標志,對優(yōu)良河段的沿岸航道可沿岸形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標,但每一座標志所表示的功能與次一座標志的功能應相互連貫,指引船舶在白天航行。
(4)重點航標配布:只在航行困難的河段和個別地點配布航標。優(yōu)良河段一般僅標示出礙航物。根據(jù)需要與條件配布發(fā)光航標或不發(fā)光航標。船舶需要借助于駕駛人員的經驗利用航標和其他物標航行。
內河航標的配布原則
航標配布應當根據(jù)江、河、湖泊、水庫的具體航行條件,簡單明了地指出安全、經濟而又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。
配布航標應注意岸標與浮標之間的有效結合,務使每一座標志發(fā)揮大作用。由于岸標作用可靠,受自然界影響導致失常的因素比浮標少,因此應注意發(fā)揮岸標的作用。設置岸標時,可根據(jù)各河區(qū)具體情況規(guī)定岸標的最小安全航行距離(俗稱:作用距離),該值自標位處的水沫線起算。
設置側面浮標時,應保證在航道同一側相鄰的兩座浮標或同一側相鄰的浮標與岸標規(guī)定的最小安全航行距離的相連直線內,不得有小于維護水深或揭示水深的礙航物存在。在特定的條件下,也可規(guī)定某些浮標和水中燈樁最小安全航行距離(自該標標位處起算)。
側面浮標設置地點的水深,可根據(jù)各個水位時期的不同維護水深而統(tǒng)一變更。在水位上升時期,側面浮標的設置,應在保證維護水深的前提下,適當將航道放寬。在水位下降時期,可逐步縮窄航道寬度,保持維護水深。深槽河段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圍,一般為航道標準寬度的兩倍。如果沿岸航道寬度小于兩倍航道寬度時,必須在礙航物近航道一側設置側面浮標,標示航道界限。在水面寬闊的河道上,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圍可以放寬,但大不超過枯水河面平均寬度的三分之一。洪水期,河面增寬,水深、流速增大,因此,必須注意標示出淹沒的河岸、島嶼和其它礙航物,并及時開辟經濟航道。
枯水期的航標配布原則
枯水期的航標配布應準確標示航道方向,注意標示淺灘航道的輪廓和揭示淺灘航道的最小水深。當水位陡漲陡落時,應及時調整標位,注意岸標不得距水沫線過遠、過高或被水淹沒。在潮汐河段,航標的配布應當保證所揭示的航道在所規(guī)定的基準面下有足夠的水深,并應注意潮流變向時浮標的回轉范圍。在湖泊、水庫及其它寬闊水域,應在島嶼、淺灘、礁石、通航河口適當配布示位標,供船舶定位或確定航向。水網地區(qū)應著重標示河口、湖口、突出的岸嘴和彎曲的岸形,并在支河汊港處指示航行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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